服务合同范文合集8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服务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服务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选择乙方的IT 维护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 甲乙双方:
甲方为服务器设备、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企业管理软件的使用者,拥有这些硬件设备及其软件产品所有权和使用权;
乙方为负责维护甲方存放在 机房的服务器,服务时间从 至 ,不定期为该服务器硬件故障排除,及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软件故障的排除的服务。
2、 保密问题:
双方同时签订附件《保密协议》,规定双方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 服务内容及方式:
1)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A .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或配合甲方)安装;
B .配置相关系统应用服务,使其能够正常运行;
C .配置相关网络参数,对防火墙,杀毒软件的配置,开放或封锁网络端口增强系统安全;及时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补丁;服务器数据的备份;监测系统安全日志;加强账户口令;服务器故障的诊断与排除等。
D .根据应用系统需要,配置相关依赖软件,如数据库,服务组件等;
E .对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进行修复;对数据定期备份转移。
2)服务方式
A .提供天的初始系统的安全部署;
B .每月通过远程方式,对服务器进行不少于2次的故障排查和日志分析;
C .服务有效期内的7X24小时电话支持;
D .服务有效期内的5X8小时远程网络支持(包括远程协助,QQ 等支持),传真支持,电子邮件支持; E .服务有效期内的应急突发事件的随时处理,提供次免费上门服务,超出次数,合同期内加收 元/次费用(按次收费,不按小时) ;
F .故障响应时间:
一级故障,1小时响应,2小时内解决;
二级故障,2小时响应,1工作日内解决;
日常维护,视内容多少及复杂程度在双方协商日期内完成。
服务等级分类如下:
一级故障,服务器系统异常等导致整个服务器或应用软件无法运行甚至瘫痪。
二级故障,因应用软件或数据库设计不完善及数据容量的增大导致网站运行效率变低,但系统仍然可以运行;日常维护,服务器运行正常情况下,需要对服务器进行调整以适合其他软件或实现其他功能等,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更新维护,并根据改动内容及复杂程度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4、 甲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指定乙方在服务器上安装的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2)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
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如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相关应用需要行政部门前置审批(如ICP 证,BBS 等),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办理。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
4)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维护费用。
5、 乙方权利及义务
1) 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器,提供维护服务,详见本协议“服务内容及方式”部分。
2) 按照附件《保密协议》之约定,做好数据保密工作;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维护费用。
6、 服务标准与服务承诺
1)乙方为甲方建立服务器维护档案,并对设备维护进行记录方便甲方查阅。
2)乙方保证为甲方维护的设备及软件正常运行。
3)乙方针对不同服务设置封顶价格,并承诺不设置任何消费陷阱。
4)乙方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地提供专业化服务。
5)乙方不承诺对以下人为或不可抗拒力造成甲方设备损坏进行维护:
A .甲方设备使用人不按正常操作程序、自行拆机而造成的设备损坏;
B .甲方用电系统未有良好接地,因雷击或用电系统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C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甲方设备损坏。
7、 付款
本合同金额为 元 (大写:人民币 整,按双方约定,此价格为税前价格) 。
服务过程中甲方若需乙方为其代购相关设备和软件时,双发核定好价格后,甲方应支付相应代购费用,乙方方可为甲方提供代购服务。
8、 开具服务发票或收据
乙方收到甲方交纳的服务费5个工作日内,寄出等值服务发票或收据;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设备,设备发票由设备供应商开具,采购调试费用票据由乙方开具,采购调试费用不高于设备费用的10%。
9、 付费与续费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IT 服务时,须提前付费。需要续缴时,乙方提前15天通知甲方,甲方需在服务到期前续费。甲方续费选择:半年或一年。甲方续费时,同样可以享受当期乙方发布的优惠措施。
10、 合同违约与终止
1)乙方在维护过程中,需遵守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见附件)。如存在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等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甲乙双方若无法在本合同执行期内按合同有关内容进行服务和接受服务,且双方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终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11、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和争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合同仲裁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提交当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
12、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之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此处隐藏14496个字……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篇8人们经常会因为种种原因外出,因此不可避免要居住于旅店之内。从而,旅店与旅客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并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旅客在旅店中丢失财物,旅客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各种情况,对旅店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有利于理清法律关系,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旅店服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旅店服务合同形式进行明文规定,所以旅店服务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基于旅店服务合同的这种特性,要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是旅店服务合同就需要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从现实生活中看,旅客入住旅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旅客直接到旅店询问客房的相关信息,旅店根据旅客要求安排相应的房间并配给钥匙,从而完成要约与承诺,该旅店服务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旅客和旅店之间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完全是通过双方的
事实行为确立旅店服务合同成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比较容易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并解决随后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问题。 另一种是旅客或者第三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预定客房,通过这种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有可能是预定客房合同也有可能是旅店服务合同。一种是旅客发出的要约就是预定客房的邀约,旅店接受该要约则预定客房的合同成立,预定客房的合同成立后,旅客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入住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客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到旅店办理入住手续则旅店可以将客房给其他旅客使用,这种预定客房合同也不存在对客户人身、财产等负相应责任的义务,因此不能将预定客房合同与旅店服务合同混淆;二是旅客发出的要约是住宿的要约,旅店接受该要约则旅店服务合同成立,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此时旅客尽管旅客没有入住也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旅店也不得将客房交给其他人使用。一般来说,在实际生活中比较难区别客房预定合同与旅店服务合同,不过可以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合同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合同的属性。
二、旅店服务合同是混同合同
学界普遍认为旅店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以租赁、雇佣和保管合同的基本要素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因各个旅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而可能涵盖其他合同的内容。具体来说,该混同合同具有以下性质:一、旅客对客房的合理使用;二、旅店提供服务的义务;三、旅店对在旅店内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的保护义务,也就是旅店的无偿服务部分的义务;四、旅客不需要为上述服务支付房费之外的额外费用。
旅店服务合同的最主要部分就是旅客对客房的使用,这实际上是对客房的租赁关系,客房内的随附物品一般也被认为是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因此旅客对于客房内的床、家具、电器、洗漱用品等大都可以自由的使用,仅有少量物品明示表明是需要另付费才可以使用的。旅客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物品的属性来合理使用旅店内的设施,不得故意破坏或者非正常的损耗物品。如果发现因旅客使用不当或者故意破坏而使产品受损,旅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如说旅客把烟头扔到地上把地毯烫出洞,显然是需要承当赔偿责任。
旅店同时提供基础服务,每个旅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有的只是提供打扫房间、整理床铺、摆放物品等传统意义上的服务,有的还提供餐饮、停放车、委托代办等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都是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而产生。这些新增的服务项目有些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有些则是需要支付相应收费的,在这里为了方便研究,假设这些服务项目是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的基础服务。对于旅店提高的上述服务,一旦因为旅店方面的过错产生不利后果,例如停放的车辆出现被人为损坏,旅店往往以上述服务是免费的为理由,拒绝承当责任。生活中,越是高档的旅店的房费就越贵,同时提供的免费服务种类也就越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旅店也不可能做亏本的生意,旅店提供这些服务就需要雇佣员工、购买工具,从而产生相应的各种费用,但是只要注意一下提供上述服务的员工的工资是旅店支付的,而旅店支出的工资正是从旅客支付的房费而来。显然其实这就是一种变相的搭售行为,旅客支付的房费中本来就已经包含了这些服务费用,之所以说这些服务是免费的,就是即使你没有使用上述的服务也不退还相应的费用,所以,上述服务从本质上来看,都是有偿的服务而不是无偿服务,因此旅店的注意义务比较高,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旅店不能够以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来抗辩。 旅客在旅店内住宿,旅店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旅店对此承担的仅是附带的、一般性注意义务,毕竟旅客入住的目的不是保护其人身或者财产的安全。因此旅客故意挑衅他人、斗殴引起的问题,或者旅客自杀等超出一般注意义务的后果,旅店无法预见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旅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向旅店声明,由旅店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否则,旅店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旅客支付房费后,旅店一般就不得对上述三个方面继续收取额外的费用,简而言之房费就是租赁客房与旅店提供服务的综合费用,而对旅客人身与财产的保护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强制性义务、免费义务。
旅店服务合同的复杂之处就在于其混合性,正是将多重合同关系混合在一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旅店服务合同,这并不是简单的累加,而且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三、综述
在实务中,旅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子主要是集中在旅店内财物丢失或者被损坏、旅客拖欠房费方面。具体分析来看,财物丢失或者被损坏案件是旅店服务合同性质中混合合同的体现,主要的争议就是旅店是否提供保管服务,该服务是有偿的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旅店是否尽到应尽的义务,旅客自身是否有过失。旅客拖欠房费的案子也并不是单纯的拖欠房费,涉及到旅店服务合同的非要式性,主要是旅行社或其他团体与旅店之间就旅店服务合同是否成立起的争议,双方对要约的内容认识不一致,一方认为是预定房屋合同的要约,另一方认为是旅店服务合同的要约。
旅店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旅店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1)不可抗力,如地震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2)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在旅店内自杀,如物品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管而旅客未告知而导致物品变质;(3)保管物品自身性质导致的损失。